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江西省华府豪门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15年3月10日12时15分,其驾驶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公司所有的赣A96P0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昌经开区玉屏西大街909号该公司内,在倒车进入停车位过程中,将正骑自行车的同事即被害人付某某撞倒,付某某当即被送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头部等处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碰撞摔跌可形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西省华府豪门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及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2.1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思路
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侦查期间,被告人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