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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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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某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肖章明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数十次会见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全面查阅和复制了有关案卷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反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该项指控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具体辩护意见详述如下:一、同案犯杨伟

    肖某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辩护词 2018.01.05
  • 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辩护人认真查看了关于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恳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并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签订合同后不去履行合同,将货款用作炒股指期货和其他支出,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

    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2017.12.27
  • 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为邱某某进行辩护。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考虑。一、邱某某应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1、起诉意见书指控邱某某全面负责南昌分社具体执行与事实不符。供述及证言反应邱某某并非全面负责执行南昌分社的集资工作,其中邱某某供述自己是负责宣传工

    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2016.09.30
  • 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赵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赵某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通过查阅卷宗并询问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一、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公诉机关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

    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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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1座56楼
  • ADD:5th Floor, Block A2, Greenland Central Plaza, No.998 Honggu Middle Avenue, Honggutan District, Nanchang City,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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